心臟病患者可否懷孕, 取決于心臟病的種類、病變的程度、是否已行手術矯治、心功能級別及具體醫療條件等因素。
心臟病病情較輕, 心功能ⅰ--ⅱ級, 既往無心力衰竭史, 也沒有其他并發癥者可以懷孕, 懷孕后經密切監護, 適當治療, 可以安全地度過孕期。
心臟病病情重,
心功能ⅲ級或ⅲ級以上,
以前有過心力衰竭,
有肺動脈高壓、紫鉗型心臟病、嚴重心律失常、活動性風濕熱、心臟病并發細菌性心內膜炎者,
懷孕后極易發生心力衰竭,
因此不宜懷孕。
若已經懷孕,
應在懷孕早期行人工流產終止妊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