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
懷孕以后一旦生了病,
在用藥時孕婦是很謹慎的,
因為怕影響胎兒,
引起畸胎。
實際上,
并非是在整個懷孕期間用藥都危險。
由于胚胎各器官發育時間不一,
致畸胎的易感期也不同。
例如,
中樞神經系統的致畸易感期為受精后15-55天,
心臟為20-40天,
眼為24-39天,
四肢為24-46天,
外生☆禁☆殖☆禁☆器為36-56天。
妊娠3個月以上的胎兒,
各器官已經形成,
此時對外界環境的致畸影響大為減少。
但是,
由于藥物等因素有時還會影響器官的功能,
如引起耳聾、腎功能減退等,
所以,
妊娠12周后用藥還應十分慎重。
有時候藥物致畸作用受一些條件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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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的來講, 為確保妊娠期母嬰安全, 應提倡在妊娠期(尤其是妊娠3個月)少用藥或不用藥。 但是, 不治療對母嬰也會造成不利的影響, 應該遵醫囑, 既不要忌醫禁藥, 又要謹慎用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