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四環素族藥物。 因該類藥較易於沉積於骨組織, 阻礙骨骼發育, 服用數月可使牙齒變黃。
(2)維生素K4、K3;磺胺類藥物;新生黴素;三乙醯竹桃黴素;伯氨喹啉等易引起新生兒黃疸。
(3)氯黴素可抑制骨髓, 併發灰嬰綜合征。
(4)卡那、慶大黴素療程不要超過10天, 以免聽神經及腎功能受損。
(5)鏈黴素對聽神經有影響, 且對腎臟不利。
(6)嗎啡、度冷丁、可待因對敏感者易引起中毒, 應慎用。
孕婦用藥可通過胎盤進入胎兒體內, 哺乳期母親用藥可從奶汁傳給嬰兒。 由於新生兒肝臟解毒功能極差, 腎排泄功能低, 藥物半衰期延長, 用藥、用量等必須考慮到;新生兒皮膚細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