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國務院令, 公布《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規定》明確,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 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指出,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規定》指出,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 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 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 每多生育1個嬰兒, 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 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 享受42天產假。
日 前,
Advertisiment
事關1.02億女工身心健康
問:請您簡要介紹一下規定出臺的背景。
答:女職工勞動保護關系到全國1.02億女職工的身心健康。 1988年, 國務院頒布了《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施行20多年來, 對于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 發揮了重要作用。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的一些內容已經適應不了新形勢的需要, 如: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作相應調整;對女職工的產假假期和產假待遇需要進一步規范;監督管理體制需要根據機構改革的變化作相應調整等。 這些問題都需要從制度層面加以解決。
Advertisiment
調整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問:規定對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作了哪些調整?
答:規定將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放在附錄加以列示, 對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作了調整:一是為突出孕期和哺乳期的保護, 擴大了孕期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二是考慮到《勞動法》僅規定經期、孕期、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刪去了已婚待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三是為平衡女職工勞動保護與婦女就業的關系, 縮小了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生育產假假期從90天延長至98天
問:規定對產假假期作了哪些規范?
答:《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規定的女職工產假為90天, 《勞動法》規定為“不少于90天”。
Advertisiment
對女職工流產的,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僅原則規定“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 實踐中各用人單位掌握的休假時間長短不一。 為保障流產女職工的權益, 規定參照原勞動部《關于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中關于流產假的檔次劃分, 明確了流產產假, 規定: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 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 享受42天(6周)產假。
明確規定產假期間生育津貼
問:《規定》對產假待遇作了哪些規范?
答:根據《社會保險法》, 參考《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以及各地生育保險規定,
Advertisiment
明確用人單位法律責任
問:為保證《規定》實施, 都有哪些具體措施?
答:一是明確了部門職責分工。 規定將女職工勞動保護監督管理體制由以前的原勞動行政部門一家調整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Advertisiment
二是規定了法律責任。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僅籠統規定給予行政處分、責令經濟補償、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據《職業病防治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有關處罰規定, 規定對用人單位違反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法律責任予以明確。 違反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九條第一款的, 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違反規定附錄第一條、第二條的, 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違反規定附錄第三條、第四條的, 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停止有關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停止有關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