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結核懷孕者約占妊娠的2%~7%, 毫無疑問, 肺結核和妊娠彼此互相影響。 一方面, 妊娠導致肺結核惡化者屢見不鮮, 重癥肺結核妊娠產后惡化率占52%;另一方面結核可通過胎盤影響到下一代感染上結核, 妊娠期間若抗結核治療不當可以導致胎兒畸形或胎兒先天性耳聾或眩暈。 因此結核病人妊娠是一個特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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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分病人需要立即終止妊娠, 待結核臨床治愈后再考慮生育。 這類病人包括肺結核病變處于進展期, 病變廣泛, 有空洞;或肺結核基本穩定但伴有肺外結核, 如腎結核、骨結核、結核性心包炎、結核性腦膜炎等;或肺結核伴有嚴重的心、肝、腎疾病、高血壓等;或重癥肺結核伴心肺功能不全者。 以上必須在妊娠三個月內終止妊娠, 然后按照非妊娠結核病人一樣治療。
還有一部分病人可以在專科醫生監督下維持妊娠至分娩。 這類病人包括結核病變輕微且處于恢復階段;或肺結核病情穩定, 無并發癥及伴發病, 且妊娠反應不嚴重, 初、復治病人既往用藥不多、家庭居住及營養條件優越者, 這類病人中如果結核病灶以纖維硬結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