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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女性懷孕生育 維權關注4方面

“金豬寶寶”、“奧運寶寶”, 加上近期避免被金融危機帶來的“裁員潮”席卷而催生的“危機寶寶”, 職場女性在“升級”為母親的欣喜同時, 也出現了許多與單位之間的紛擾, 尤其在生育費用、工作崗位、休假時間、工資報酬四方面, 涉及的糾紛較多。

生子費用誰來掏--生育保險:即使不上班 也能有錢用

北京市豐臺區法院法官 喬學慧

案件:張麗是北京某國有企業職工, 單位為其繳納了工傷、醫療、養老、失業保險, 沒有為其參加生育保險。 2008年7月, 張麗產子, 在醫院花費5280元。 因單位未給她參加生育保險, 張麗起訴單位, 要求為其報銷生育所產生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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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 張麗生育手術的醫療費用, 應在限額內由生育保險予以報銷。 除外, 張麗還可以依據《北京市生育保險條例》的規定, 享受生育津貼、國家和北京市規定的其他費用。 張麗所在的單位沒有為其繳納生育保險費用, 就應該按照《北京市生育保險條例》的規定, 為其支付相關費用。

說法:常住戶口女職工享受生育保險

生育保險是國家專門對懷孕、分娩女職工給予一定保障而設立的一種保險, 通過向生育的職業婦女提供生育津貼、醫療服務和產假, 恢復生育婦女的健康, 幫助她們即使不上班工作, 也能有錢用, 而且單位給報銷一定的費用。
《北京市生育保險條例》規定,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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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為與之形成勞動關系且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職工繳納生育保險。 企業未按照本規定參加生育保險的, 職工生育保險待遇由企業按照本規定的標準支付。 同時規定“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包括: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用、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國家和北京市規定的其他費用。 ”

非京戶口女性生育費用走醫保

目前, 非本市戶口職工的生育待遇還不在《北京市生育保險條例》的適用范圍內。 非本市戶口職工的生育待遇, 可以由醫療保險解決, 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醫療費用, 由基本醫保基金按規定支付;沒有參加基本醫保的, 由用人單位支付。 其產假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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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工資按《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中對產假工資的規定執行。

懷孕 單位不能“炒”--勞動合同約定不得規避法律

北京市豐臺區法院法官 喬學慧

案件:王英2008年1月到北京某私營企業工作。 雙方簽訂了2年的勞動合同, 約定:試用期為3個月, 單位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王英不得懷孕生育, 否則企業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2008年8月, 王英懷孕, 公司將其辭退。 王英隨即提起仲裁, 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并為其補繳試用期的社會保險。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支持了王英。 公司不服起訴至法院。

說法:對“三期”女職工不得“炒魷魚”

《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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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 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本案中, 在王英懷孕期間, 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即使合同到期, 如果王英尚在孕期、產期或哺乳期的, 單位也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而要延至以上三期結束為止。
“金豬寶寶”、“奧運寶寶”, 加上近期避免被金融危機帶來的“裁員潮”席卷而催生的“危機寶寶”, 職場女性在“升級”為母親的欣喜同時, 也出現了許多與單位之間的紛擾, 尤其在生育費用、工作崗位、休假時間、工資報酬四方面, 涉及的糾紛較多。

婦女生育權利保護有強制性規定

婦女生育不僅僅是家庭和個人的事情, 所以國家立法對婦女生育涉及的權利保護做了強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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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 社會保險也是用人單位必須支付的非工資成本, 具有強制保險性質。 企業不得通過和職工約定的方式, 規避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本案中, 該企業以合同約定為由, 試圖規避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是無效的;企業不得因王英懷孕解除勞動合同, 且須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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