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含庫拉索蘆薈凝膠食品的標識, 保護消費者的健康權益, 根據《食品衛生法》和《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的相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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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蘆薈產品中僅有庫拉索蘆薈凝膠可用於食品生產加工。 新資源食品庫拉索蘆薈凝膠來源於庫拉索蘆薈葉片的可食用部位凝膠肉, 是以庫拉索蘆薈葉片為原料, 經瀝醌清洗、去皮、漂燙、殺菌等步驟製成的無色透明至乳白色凝膠, 可用於各類食品, 每日食用量應不大於30克。 但是, 孕婦、嬰幼兒不宜食用。
二、添加庫拉索蘆薈凝膠的食品必須標注“本品添加蘆薈, 孕婦與嬰幼兒慎用”字樣, 並應當在配料表中標注“庫拉索蘆薈凝膠”。
三、添加庫拉索蘆薈凝膠的食品包裝主視頁面或食品名稱可選擇僅標注“蘆薈”字樣, 標識內容不應誤導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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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業應在企業標準中對添加庫拉索蘆薈凝膠的食品的每日食用量作出規定。 若無法確保消費者蘆薈日攝入量在安全範圍內, 應在包裝上標注每日食用量警示語。
五、含蘆薈的保健食品應當按照保健食品相關規定進行管理。
自2009年9月1日起, 生產和市場銷售的含庫拉索蘆薈凝膠的食品應當符合上述規定。
特此公告。
衛生部 工業和資訊化部
農業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九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