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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胎之一死于宮內如何處理?

在當前廣泛應用B超檢查進行圍產監護的情況下, 結合臨床表現, 雙胎之一宮內死亡的診斷并不困難。 至于是否需要處理, 則取決于確診時間。

如果胎兒之一在妊娠早期死亡, 死胎可全部被吸收, 不需采取措施。 孕3個月以后死亡的胎兒, 由于軀干尚未完全骨化, 組織器官中的水分和羊水逐漸被吸收, 不需要采取措施。

孕3個月以后死亡的胎兒, 由于軀干尚未完全骨化, 組織器官中的水分和羊水逐漸被吸收, 可木乃伊化而殘留在胎膜上;亦可被活胎壓縮變平而成紙樣胎兒。

對于雙胎之一在孕中期以后死亡的處理要點在于監護活存胎兒的繼續生長發育情況、羊水量、胎盤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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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監測母體凝血功能, 主要是血漿纖維蛋白原濃度、凝血酶原時間、白陶土部分凝血活酶時間、血小板計數與纖維蛋白降解產物量, 并發妊娠高血壓綜合征者尤需注意。 纖維蛋白原在肝臟內生成, 肝臟正常時, 血漿纖維蛋白原的下降反映消耗程度。

慢性彌散性血管內凝血時, 可因消耗與生成達到動態平衡而纖維蛋白原下降不明顯。 倘若另一胎兒繼續生長發育良好, 孕母血漿纖維蛋白原水平穩定, 可以繼續觀察。 在這過程中, 一旦血漿纖維蛋白原水平降至2。 0g/L(200mg/dl)或估計胎兒出生后可存活, 應適時引產, 終止妊娠。 臨產后應備鮮血、纖維蛋白原以防產后出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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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胎齡<34周, 為提高胎兒成活率, 可考慮應用小劑量肝素治療。 肝素可對抗凝血活酶, 防礙凝血酶原變為凝血酶;可對抗凝血酶的作用;并能阻止血小板凝集和破壞。 由于分子較大, 肝素不能通過胎盤, 故應用于孕婦不會影響活胎的凝血功能。 一般劑量100mg/24h, 靜脈滴注, 用藥期間以試管凝血時間指標監護, 維持在20分鐘左右。 通常應用肝素24~28小時后, 足以使血漿纖維蛋白原水平回升, 爾后酌情減量, 適時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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